印章管理制度
2019-08-17 15:15:24 来源: 作者:
印章管理制度
第1条 实验室印章由指定专人保管和监印。
第2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一般不得携章外出。
第3条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发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有关室领导审查合格后,方可用印。
第4条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有关室领导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5条 因出差或联系工作,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具介绍信。
第6条 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第7条 建立用印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及承办人。
第8条 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用印,给实验室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