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有关规定
2019-08-17 15:14:04 来源: 作者:
国内外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有关规定
第1条 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通过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了解国内外学科发展动态。
第2条 科研人员个人的进修、访问和使用研究计划应服从实验室的统一安排。
第3条 科研人员在校外的工作应紧密结合个人在实验室的研究工作需要,应有利于开阔学术视野,了解学科前沿。
第4条 科研人员在外进修、访问和使用研究的累计时间每四年不得超过一年,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的时间不计入其内。在实验室工作不到一年的正式成员,不得长期(一月以上)离岗。
第5条 科研人员在出国前应办理暂时离室离校的有关手续,妥善安排好个人在实验室的工作。境外期间,应与实验室保护经常性的联系。
第6条 公费出国和短期(三个月以内)自费公派出国人员,其国际往返旅费可从个人项目经费中报销。自费公派出国人员的境外费用实验室不予负担。出国计划结束前临时回实验室的往返国际旅费可从科研人员的个人项目经费中报销。因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临时召回的,从实验室费用中报销全额国际旅费。
第7条 科研人员在外学习、工作期间发表的论著,文中应注明教育部“数据科学与智慧教育”重点实验室。否则,论著不计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第8条 科研人员在校外期间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费用,实验室原则上不予负担。若是代表实验室参加会议(即实验室为论文的第一作者单位并需提供注册时的有关的证明),则按实验室有关规定报销费用。
第9条 外出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回到实验室一个月内,应向实验室提交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书面报告。逾期不交报告者,取消其两年内外出进修、访问和使用研究的资格。
第10条 本章未尽的其它事宜,按海南师范大学的外出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