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仪器设备、公共财产及图书管理制度
2019-08-17 15:13:40 来源: 作者:
公用仪器设备、公共财产及图书管理制度
第1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当爱护公用仪器和公共财产,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卸或搬动。
第2条 实验室公用仪器除特大型仪器酌情收取管理费或使用费以外,常规仪器均免费为室内各课题组服务。由重点实验室派专人负责日常运行和维修。
第3条 使用公用仪器请登记。
第4条 实验室公共财产由实验室统一调配使用。
第5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特殊办公设备者,需经研究方向带头人同意,并在办公室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6条 损坏或丢失公共财产者,视情节轻重决定其处罚。
第7条 办公室的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保证各种办公设备的正常运时转。发现故障及时维护或送修。
第8条 实验室所有图书资料,无论以何种方式购得,均属实验室公有财产,任何人不应据为己有或防碍他人正常使用。
第9条 本室资料不直接对外借阅。
第10条 研究生毕业前将自己的毕业论文交实验室归档,并还清所借资料,方可办理离室手续。
第11条 本室人员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须于每年12月15日以前交到综合办公室,以利本室论文集的准确、快速出版。
第12条 本室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后,应在二周内将论文集交各课题组归档,以便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