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申请与管理办法
第1条 申请的项目内容应符合实验室总体的学术方向和发展目标;一般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目标应特别为重点类项目服务并成为其有效的补充和扩展。
第2条 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项目目标和工作进度切实可行,并充分考虑与其它项目的关系。
第3条 项目申请人在项目期至少应有50%以上的时间在实验室从事或负责该项目的研究。项目必须有足够的人年投入,以保证目标的实现。
第4条 对于比较集中的项目申请,应加强实验室内部的统一和协调;
第5条 对于重大和重点项目的申请,应充分考虑实验室的总体优势,鼓励各种技术的融合和集成。
第6条 实验室特别鼓励多领域研究的集成和具有明确应用背景的项目研究。所有项目批准后的申请书、任务书以及正式合同等有关材料必须交实验室办公室备份归档。
第7条 横向项目的合同需由研究方向带头人严格审核,充分考虑其可行性后方可签订,并及时向室务会通报新立项的有关情况。
第8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组织研究人员并直接参加研究工作,确保合同任务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9条 项目应有明确的人员队伍,对于跨项目人员的工作安排,由研究方向带头人、项目负责人进行协调。对于项目组中研究生的工作,
导师应就项目工作与学位论文的关系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证该同学的学位论文顺利进行。
第10条 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使用。
第11条 承担的科研项目,如果含有保密内容,应按国家规定确定密级,在上报相关文件时,要特别加以注明,以免泄露;项目负责人应注意加强项目组成员的保密意识,不泄露有关成果的技术细节和技术秘诀。
第12条 项目结束时必须完成项目的总结工作,包括成果的鉴定、报奖和专利的申请;对于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成果,应组织人力、物力资源进行后续成果的转移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