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2019-08-17 15:11:10 来源: 作者: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1条 教育部“数据科学与智慧教育”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受海南师范大学聘任,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第2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数据科学与应用领域的知名同行科学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10名(不含主任、副主任)。
第3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海南师范大学聘任。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4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5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基金申请;
3.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5.审查和建议实验室的主要学术活动;
6.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6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采用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1-2次课题评审或咨询;
3.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在必要时临时召集会议;
第7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人数的二分之一为有效。
第8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为学术委员会及时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9条 实验室凡在学术方面有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10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
第11条 因工作需要,管理人员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海南师范大学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