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1条 为了确保重点实验室的良好运行,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第2条 管理人员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各研究方向带头人组成。
第3条 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经会议通过,可聘请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为管理成员,也可聘请有关人士为管理顾问。管理顾问可以列席管理会会议。
第4条 管理人员实行主任负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成员应对所议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再形成决议。
第5条 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应提交管理会讨论,做出决定后实施。遇事需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管理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为有效。管理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相关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第6条 管理成员的主要任务包括:
1.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
2.决定实验室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发展规划、主要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3.审批实验室的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决定万元以上的预算外支出;
4.决定实验室的人才资源分配方案;
5.听取和审议职工的述职报告;
6.负责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7.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7条 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持。
第8条 正常情况下管理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室主任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9条 管理成员应妥善安排日常工作,保证参加室务会议的时间。如因故不得不缺席,应在会前请假。
第10条 管理会召开前,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材料整理分发给室务会成员审阅,管理成员应就会议要讨论的主要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第11条 实验室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或决定等。会议纪要、决议和决定等应在会后两天之内在全室发布,并将决议和决定抄报所有关部门。